关于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涉税问题
管理建议书
1贵单位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要对研发费用进行独立核算,同时也要对无形资产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结项,科研人员名单,公司内控制度等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2贵单位于2019年3月13日进行了无形资产评估,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3将评估价值入帐时借方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贷方资本公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成本,需要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4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04-23发布)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研发费用核算范围进行了明确,不在列举的8项内容之内的费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北京中会仁会计师事务所 惠希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