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人员要求企业人员在经济活动中不得索要专用发票,这种做法正确么?
不得不说,财务人员的这种规定,不仅错误,而且极其荒谬!小规模纳税人不仅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有些活动,还应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应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此政策可知,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要想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不了解政策,索要了普通发票,属于丧失了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权利。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应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纳税人只有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专用发票才可以抵减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收款机支付的费用,可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 X 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根据此政策可知,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且,纳税人在每次购买税控收款机时,都可以按规定申请抵免,这个区别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抵减规定。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购买税控收款机时,可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某些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设备和商品,为了保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应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此政策可知,纳税人在小规模期间,采购的设备和商品,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则其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很多企业投资者,在成立企业的时候,不能确定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却需要及时采购设备和商品、甚至装修办公室、消耗水电等费用。在此期间,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如果主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保留了后期因为经营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的可能;而纳税人如果没有索要专用发票,则属于主动放弃了这种可能,损失无法弥补。
四、小规模纳税人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形成滞留票。
很多小规模纳税人问:除了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其他经济活动取得的专用发票,会不会形成”滞留票”,从而给企业平添麻烦?
这个问题属于纳税人不了解”滞留票”的概念。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功能,也就没有“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一说,因此,“滞留票”一说,特指一般纳税人的行为结果,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形成滞留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