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财税〔2009〕9号
2、电费(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3、购入办公用品(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4、修理费(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5、饮用桶装水(17%)(远见财税李志远认为,此项属于个人消费,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认为属于个人消费,不应该抵扣,但个别税局提供资料表示允许)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6、宣传用品(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7、低值易耗品(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8、差旅中的住宿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9、广告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0、咨询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1、租赁费(有形动产)(17%)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2、租赁费(不动产)
(1)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11%
(2)出租人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
13、培训费(6%,可选择简易3%)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4、会议费(不含住宿费、餐费、外购会议用品)(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15、高速公路通行费(同12点,实际可减按3%)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16、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同12点,实际5%)
政策依据:财税〔2016〕86号
17、取得固定资产(动产)(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18、取得固定资产(不动产)
根据购进服务及货物确定可以抵扣的税额,注意分期抵扣规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
19、财产保险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0、物业服务费(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21、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6%,实际大都采用差额计税5%)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22、购进的农产品(13%,已改为11%)
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税〔2017〕37号
23、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3%、5%)
例外: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代开专票适用的征收率为5%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国税发〔2006〕156号
别忘了,这些抵扣项目都要和生产经营有关哦~
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3、免征增值税项目
4、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非正常损失的
6、贷款服务
7、餐饮服务
8、居民日常服务
9、娱乐服务
目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5、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6、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备注: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