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购买股票或者基金,持有期间取得股票股利或者基金份额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上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因此,企业持有股票或者基金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基金份额分红)取得时不缴纳增值税。
2.营改增前,企业出租房屋一次性提前收取租金,并全部缴纳了营业税,后签订补充协议减少了部分租金,原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已经在地税作废。请问:现在是否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文件解读明确可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因此,企业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内容”如何填写?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附清单?
答: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需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内容”栏应按照所售货物、劳务、服务如实填写。现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不支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清单。
4.北京市内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市通办,税款应当如何预缴?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代开发票时不再缴纳增值税。
5.网厅“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备案,是资格备案还是按照项目进行备案?
答:该项备案为资格备案,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
6.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按次纳税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单次销售额超过500元但不超过3万,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
答: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当月合计代开发票的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7.提供洗车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