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银行存款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也是简便,缺点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要求,可能会对以后不得抵扣项目改变用途变为可抵扣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③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方法虽然比较麻烦,但是最稳妥的做法。
需要说明的是,对购进的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以后转为可抵扣时,必须是购进时已经认证过的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不是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而是要认证相符。若取得时没有认证,待以后改变用途时也不能抵扣,将会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