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一)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
(二)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
(三)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
(四)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
(六)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
(七)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
(八)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