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在对其中相关“模糊”概念进行解析的基础上,结合评估行业发展现状,分析了评估法实施后的评估行业环境,以及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委托方、行业协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各自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及其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和均衡决策。
一、引言
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下文简称“评估法”)历经十多年的酝酿,最终正式出台。评估法见证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磨砺和成长,标志着资产评估行业进入到全新的发展阶段,并将引领该行业进行未来全范围深层次的变革。本文将在解析评估法的基础上,分析评估法给评估行业带来的影响。
二、评估法中“模糊”概念辨析
(一) 评估、资产评估与法定评估
评估法立法过程中,关于其名称的选择存在选择和争议,比如“财产评估法”,“评估师法”,“评估法”。该问题的探讨实际上也体现了目前评估行业发展中对于评估概念存在的认识混淆。笔者将通常涉及到的“评估”概念进行梳理,关系如图1所示。
广义的评估,概念最为宽泛,包括经济价值评估和非经济价值评估,评估对象不局限于资产,一般的人和事物也可以成为评估对象,如绩效评估,纳税评估等都属于广义评估范围。
广义的资产评估,也就是评估法中的评估,指的是目前评估行业所涵盖的多种资产的经济权益评估,包括企业、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经济价值评估。
狭义的资产评估,是指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财政部管辖范围的资产评估,主要集中在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领域。
法定评估,指的是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资产评估。如图1所示,法定评估涉及到部分狭义的资产评估和部分广义的资产评估,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房屋征收补偿、矿业权开发等经济行为中的评估。
图1:“评估”相关概念区分和解析
广义的评估,概念最为宽泛,包括经济价值评估和非经济价值评估,评估对象不局限于资产,一般的人和事物也可以成为评估对象,如绩效评估,纳税评估等都属于广义评估范围。
广义的资产评估,也就是评估法中的评估,指的是目前评估行业所涵盖的多种资产的经济权益评估,包括企业、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经济价值评估。
狭义的资产评估,是指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财政部管辖范围的资产评估,主要集中在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领域。
法定评估,指的是涉及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的资产评估。如图1所示,法定评估涉及到部分狭义的资产评估和部分广义的资产评估,如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房屋征收补偿、矿业权开发等经济行为中的评估。
(二)注册评估师、评估师与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法在评估主体的界定上,从一次和二次草案审议稿中的“注册评估师”,到三次草案审议稿的“评估师”,再到立法终稿中的“评估专业人员”,这些微妙变化的背后是评估行业管理的变革。
1.“注册评估师”与“评估师”
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务院分批取消了有关评估师的职业资格准入,改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管理。因此,在2015年8月,在评估法三次审议稿中,“注册评估师”调整为“评估师”。在评估法第九条中,对评估师考试条件进行了规定:“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对比以前出台的各项评估师考试制度要求,在专业条件、学历和工作年限的要求上逐渐调整,对比如表1所示。
表 1 评估师考试规定和报考条件发展沿革
文件规定
报名条件 |
《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 《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 |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社部发[2015]4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
专业 条件 |
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 |
经济类、工程类 |
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专业 | 专业不限 | |
非经济类、工程类,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年限延长2年 | 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 ||||
学历和工作年限 |
中专及其他) |
中专: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 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 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 未规定(中专学历不可参加考试) |
其他: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6年 | |||||
大专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4年 | 工作满5年,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3年 | 工作满5年,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 | 不限
工作年限 |
|
本科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3年 | 工作满3年,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1年 | 工作满3年,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 不限
工作年限 |
|
硕士 | 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2年 | 工作满1年 | 工作满1年 | 不限
工作年限 |
|
博士 | 不限工作年限 | 不限工作年限 | 不限工作年限 | 不限
工作年限 |
从表1看出,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条件中,准入门槛逐渐放低,报考条件逐渐宽松,专业类别逐渐不设障碍,工作年限逐渐不设要求。评估法的规定最为宽松,主要是基于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人才现状,希望能够通过“广纳贤才”,给评估行业带来更多的“新鲜血液”。
2.“评估师”与“评估专业人员”
因为评估师水平评价类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实行,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后,相关意见指出,既然评估师职业资格和执业没有强制挂钩,那么评估师以外的评估专业人员也应当可以执业并且签署评估报告。因此,评估法将资产评估业务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只在法定评估业务中明确要求必须由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其他资产评估业务对一般评估专业人员放开。
一方面,具备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即使没有取得相关的评估师资格,但是并不妨碍其执业,对于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这是相对弹性的管理模式,有利于降低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就业门槛,同时也能缓解资产评估机构的人才紧缺问题。
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在评估业务(法定评估除外)中,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专业能力和执业风险上可能存在差异,如何最大程度保障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在后续的司法解释和准则修订中,如何进一步明确评估师和评估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在评估准则中做出更加细致的要求?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三)“虚假评估报告”与“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评估法中多次提到“虚假评估报告”和“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但未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笔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以及国外评估准则中对于评估报告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清晰”(clear),“准确”(accurate),客观(objective),不能“模糊”(ambiguous)和“误导”(misleading),提供必要信息(information necessary)等,让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proper understanding)评估结论这几点要求上。如何界定这两种评估报告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将存在一定的困难。资产评估法的司法解释和评估报告准则的修订中应对这两个概念予以明确。
1. 虚假评估报告
界定虚假评估报告,虚假的界定应该着眼于评估专业人员主观故意背离客观事实的本质,而非主观过失应当不属于该范畴,但是界定并区分这二者并不容易。从评估业务来看,从评估委托到评估报告各个程序都有可能存在虚假,如评估业务虚假,评估机构虚假,评估专业人员虚假,评估资料虚假,评估结果虚假等。
有关虚假评估报告,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由权属虚假引发的虚假评估报告,该如何界定?法律责任中如何区分和划分各方责任?按照评估法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四)针对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处罚规定,委托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可见评估专业人员应承担对权属证明核查验证的责任。因此,从评估法来看,在权属虚假评估报告中,委托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评估专业人员的利益,但同时也应引起评估专业人员更多的关注和谨慎。
2. 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界定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应以报告准则中规定的评估报告应当涵盖的必要信息为依据,如果信息欠缺将会对评估行为或评估结果产生根本意义上的否定和失效,比如评估目的,评估专业人员的签字盖章等,那么应当界定为“有重大遗漏”。该问题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早期相对突出,如2003年《21世纪报道》一篇文章《六份评估报告“恶之花”:变数下的亿元土地财富争夺战》中所报道:针对拆迁土地的评估,多家评估公司出具了多份评估报告,结果差异很大,报告非常不规范,其中一份评估报告“要素欠缺太多,甚至没有评估师签字”,这属于典型的存在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不只是评估报告质量本身的问题,给客户、评估行业公信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会带来损失。
三、评估法中相关主体及其所处环境分析
传统管理模式中,资产评估行业的相关主体处于相互合作相互制衡的关系。评估法旨在实现更为权利和义务对等,管理和职责均衡的新型管理模式。短期内,各方主体都会处于动态摸索和磨合阶段,各自寻找新的目标和定位,以实现新的均衡状态。
(一)评估机构——成长机遇和管理困境
目前,全国各类资产评估机构有14000多家,评估师13万多人,评估专业人员60多万人①。评估机构的壮大展现了评估行业作为朝阳行业在如今的市场形势中具有的独特的活力。但是,评估机构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评估业务集中,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评估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不高等。评估法的出台将从多个层面给评估机构带来机遇和挑战。
1. 评估机构设立门槛降低
相比《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64号令),评估法的规定中,评估机构设立门槛明显降低。
(1)合伙制评估师人数要求降低。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要求由原先的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改为2名以上评估师。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地方评估机构设立的难度,有利于均衡不同地域不同规模评估公司的发展。
(2)股东条件要求降低。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条件要求由原先全部都是注册评估师调整为其中2/3为评估师即可。也就是说,非评估师也可以出资成为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这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放开了机构准入条件,有利于评估行业的壮大。
(3)备案制管理。评估法中取消了原先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审批要求,改为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管,这和评估法整体的简政放权精神相一致,也赋予了评估行业更多的自由空间,有利于行业的市场化发展。
2. 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动态化
评估法放宽评估行业准入门槛后,评估机构未来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都将逐渐发生变化。
长期来看,会有更多不同背景的专业人才进入到评估行业,在学历背景、专业条件、思维机构、综合素养等方面呈现新的增长力量。
短期来看,由于评估法的实施,对于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更高,责任和风险相应增加,违法成本上升,短期内会同时引入和挤出评估专业人员,给评估机构带来更加动态的人员结构变化。
3. 法定评估业务明确化
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按照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情形需要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评估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来源。
根据评估法第二条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这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稳固了评估机构的“铁饭碗”,保障了其业务来源。
评估法也就法定评估对评估机构提出了高于一般评估业务的要求,比如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中,至少有两名相应评估师;评估报告须有两名评估师签名,评估档案保存不少于三十年等要求。这些要求也给评估机构带来更多的责任和风险。
4. 评估机构风险管理压力增大
评估法会给评估行业带来“源头活水”,也可能会有“鱼龙混杂”的现象,随着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增多,市场的竞争加剧,优胜劣汰的生存局面将逐渐呈现。对于评估机构来说,这意味着更多的挑战,而评估法在对评估机构、评估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管理力度上也是有增无减。
评估程序方面,评估法中对于评估程序的要求比以往相关准则中规定更为严格,比如评估方法的选择上应当选择两种评估方法,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这些要求给评估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责任界定方面,评估法相对于评估专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评估法第一次明确了委托方在评估中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评估专业人员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责任,这对于评估机构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评估机构要做好风险管理,首先,需要把控业务风险本身的因素,比如业务风险预测、评估程序监督、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档案保存等。其次,需要加大对评估人员的管理,包括执业培训,后续教育,职业道德规范,评估法律法规和准则学习等等。最后,评估机构需要从公司整体风险防范角度出发,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建立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完善法律诉讼应对方案等,从评估业务、评估人员和企业综合管理多个层面建立评估机构风险防御机制。
(二)评估专业人员——放低门槛和严加管理
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过程中,评估人员从行政化体制到市场化秩序,经历了从业环境、从事业务和角色定位的变化。评估法的出台对于评估行业进行了重新定位,对于评估从业人员的要求也相应有所调整。
1. 强调独立、客观、公正三原则
独立(independence)、客观(objective)、公正(impartial)三原则是渗透在国内外评估准则中最基本的原则,并被引入到评估法中,并且多次重复出现。
(1)评估专业人员依法拒绝非法干预。首先,评估师可以依据《评估法》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一方面能保证评估专业人员的独立性,也保证了其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除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以外,评估法在《资产评估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基础上,也强调了拒绝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评估专业人员利害关系回避。评估法中明确提出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一步强调了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且将此行为列入法律规范对象。
(3)依法进行业务招揽。评估法要求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将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在业务经营上和评估专业人员竞争关系进行规范,这是和评估基本准则规定基本一致,有利于规范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 专业胜任能力要求提高
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如同评估专业人员的“双臂”,相互配合,缺一不可。评估法对于专业胜任能力的直接规定是“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这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的要求相一致,但侧重于继续教育层面。
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层面,专业胜任能力都有着丰富的内涵,继续教育只是其中一部分。专业胜任能力既属于执业能力范畴,也涉及到职业道德。美国评估准则将专业胜任能力规定纳入到职业道德范畴内,并将专业胜任能力分为:具备专业胜任能力(be competent),可获取专业胜任能力(acquiring competency),缺乏专业胜任能力(lack of competency)三种情形。评估师在接受评估业务之前,需要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需要不断学习和获取专业能力。评估法的条文中,对于评估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规定不多,对于获取专业胜任能力(如利用专家工作)也未提及。
3. 保密要求明确化
评估法中明确了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评估活动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比《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评估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保密的规定,评估法的规定更进一步,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纳入保密范畴,体现了评估行业作为中介服务行业专业化和诚信化发展的趋势。
4 非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相挂钩
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业务中主要是对客户负责,欧洲评估准则将评估师对于委托方的责任作为评估师的负债(The valuer’s liability),评估师的过失会导致客户的损失和招来法律诉讼。因此,评估师必须非常谨慎,谨防任何有损其专业性的因素。
评估法首次将评估师的非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相挂钩,将其法律责任明确化。评估法在制订过程中,对于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逐渐加重,体现在非法行为处罚的责令停业时间上,以及构成犯罪行为的“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要求。从中可见,评估专业人员如果违反了评估法规定,处罚措施将是非常严厉,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处罚,这可能是评估行业“洗心革面”的“重锤”之举,将引导评估专业人员勤勉谨慎执业,促进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行业中的优胜劣汰,维护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保障权利和重视义务
1. 委托方需要和相关当事方协商委托
评估法在三审草案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条规定:“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法第二十二条),并在对评估机构的要求中指出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评估法草案在该问题上不断调整和修订,最后在评估法中明确提出要求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目的在于保证评估程序的公允性和评估专业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到利益冲突双方任何一方的非法干预和影响。评估法中的当事人应当包括交易双方,如果涉及到交易双方,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来说,界定和区分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比较关键。
2. 委托方协助评估工作合法化
评估法在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方面,明确指出可以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并在评估机构的权利中提出,“如果委托方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在评估程序中,要求“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将委托方的义务合法化,弥补了资产评估准则对于委托方义务规范的缺失,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于委托方的要求,有利于评估工作的展开和评估风险的规避。
3. 委托方需要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评估法第三十二条中指出“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关于委托方合理使用评估报告的要求,《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有所提及,但是侧重于评估师的“沟通”、“提示”和“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的决策的责任”。评估法从委托方角度提出要求,进一步明确其合理使用评估报告的义务,体现评估结果的专业意见性,有利于保障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合法利益,降低评估工作的风险。
但是,合理使用报告的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何为“合理使用”?一方面,评估报告中也需要清晰界定报告的使用期限和范围。另一方面,如果委托方受到“不合理使用”评估报告带来的经济损失,要求评估机构进行赔偿时,评估机构需要如何进行责任规避,这些问题都会在评估法的实施过程中逐渐摸索。
4. 委托方损失赔偿合法化
以往法律法规和准则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规范都倾向于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如果因为评估专业人员的过失,造成委托方经济利益损失的,在维权方面相对较难。评估法第五十条中明确指出“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损失追偿将会成为现实的选择,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监管和民事诉讼赔偿多重压力将促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提高风险意识,同时也保障了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评估纠纷中,通常不只是评估机构一方的过失和责任,也可能涉及到委托方或其他当事方的责任,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以合理划分经济损失赔偿,还需要进一步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探索。
(四)评估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和准则建设
对比评估法及其三次审议草案,各章节排序发生了变化,“行业协会”被调整“行政监管”之前。可见,评估法简政放权的精神赋予了评估行业协会更多的管理权力和空间,行政特色进一步弱化和褪去。
1. 会员管理
评估法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但是评估法中也未强制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加入评估协会,因此,行业协会对于评估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目前比较间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信用档案在国外评估行业中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一方面有利于委托方寻找合适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另一方面也加强了行业协会对于会员的有效管理,对于提升评估行业服务的公允性和专业性非常有必要。
2. 准则建设
评估法在对评估行业协会职责的界定中,首先赋予了评估行业协会制定评估准则的权限,这对于行业协会而言,意味着更多的自主性。资产评估准则历经二十年的摸索,已经初具规模,自成一套体系,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基本准则需要重新捋顺概念、界定相关主体以及对评估人员的要求需要结合评估法进行重新定位;具体评估准则过于分散,部分领域存在较多交叉和重叠;评估准则的内容上过于趋向于规则导向,重复内容较多,而在具体评估操作方面规范缺失等问题。随着评估法的出台,评估准则将会重新进行修订,笔者建议借鉴国际评估准则和英国、美国等国家的评估准则,将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和内容进行重新梳理和修订。
(五)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权力和法律责任
评估法对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内容比较简洁,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精神。行政管理部门和评估行业之间的关系,属于市场失灵和政府监管的关系。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特殊的行业发展背景使得不同的评估领域之间存在较多的差异,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在于分别监管各自领域的评估行业发展,包括基本准则指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行政监管、评估行业协会监管。评估法在这几个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并且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进行限制,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以及和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和资金关联。另外,评估法第五十四条中明确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可见,行政管理部门在评估行业发展中,会将权限和职责并重,发挥“看的见的手”的作用。
四、结语
评估法的出台将会给我国评估行业发展环境带来变化,各方主体将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评估机构会在长期内迎来更多的“新鲜血液”,短期内可能会面临更加动态的人员结构变动,并将面临较大的企业风险管理困境;评估专业人员在迈进评估行业低门槛的同时,需要在法律法规准则逐渐健全的环境下规范执业,面临着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和行政监管的多重严格管理;委托方将在接受专业评估服务的同时,也应对评估机构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将在对评估行业协会的引领和对评估行业的监管中赋予评估行业更多的自由发展空间。行业协会将是引领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进一步和国际评估行业进行接轨的主力军。这些评估主体将会在动态的利益合作博弈中,逐渐摸索出一条适合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路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2] 刘玉平.资产评估立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中国资产评估, 2007.6. [3] 许安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6. [4] European Valuation Standards. 2012. [5] Uniform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Appraisal Practice, 2014-2015.
本文来源于(《中国资产评估》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