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即将结束,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又要来临。对于企业而言,要做好汇算清缴,当年新出台的政策需要特别注意。那么,2016年出台的哪些政策法规会对即将到来的汇算清缴产生影响,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呢?本文对此做了梳理。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
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及税收征管问题。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此次政策调整,放宽了研发活动适用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且,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此外,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扩大了,但企业要对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使用情况做必要的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山东省烟台市保税港区国税局税政科科长赵鲁娟提醒道。
鉴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的核算难点,赵鲁娟还提醒企业要对其加以重视,“首先资料要准备充分,以备申报和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其次,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另外,企业对研发费用实行辅助账管理,更符合研发支出的灵活性。企业要在平时就分清加计扣除事项的范围,避免在年终分笔查找,以确保研发费用的核算更加准确。”赵鲁娟说。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放宽
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新的管理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后续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烟台市保税港区国税局税政科副科长孙晓飞介绍说,“在突出创新、坚持高新导向的基础上,新的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细化明确了认定条件的指标;修订了技术领域内容。研发费用方面,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占比从不低于6%改为不低于5%。认定条件方面,增加了两条要求: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新办法调整了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了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和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调整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在放宽认定条件的同时,明显加大了后续监管力度,提高了企业合规性要求。“新办法将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备案列入法定义务,并增加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填报本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要求。按照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都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其发生上述行为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因此,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一定要加强对新办法的重视。”孙晓飞提醒道。
3、公益股权捐赠扣除办法明确
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明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取得成本以及开具捐赠票据等问题。
该公告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呢?举例说明:
假设某企业2016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向上海慈善基金会捐赠了其子公司10%的股权,该股权公允价值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实际捐赠支出为100万元,捐赠的扣除限额为300×12%=36(万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6=64(万元),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64)×25%=91(万元)。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但该企业不是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而是通过县政府向某小学捐赠,则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为12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120-100=20(万元),因此,该企业201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00+20+64)×25%=96(万元)。
“以前,企业一般以现金和实物捐赠为主,现在,新政策出台,为捐赠又开辟了新的途径,无论是哪种途径,企业都要积极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烟台市保税港区国税局副局长张文明说。
4、预付卡按实际支出税前扣除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对此,山东省广饶县国税局西刘桥分局局长王志强提醒:“购卡企业在购买预付卡时,即使取得了售卡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未发生实际消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部分支出也不得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生过预付卡业务且一次性列支费用扣除,汇算清缴时一定要记得对尚未实际发生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售卡企业售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再确认增值税收入,应在实际发出商品时确认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两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以广饶运通农产品运销服务中心为例,这是一家运输企业,为了缩减成本和便于管理,企业向某加油站大批量购进加油卡,实行“一车一油卡”的管理模式。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企业对于支出的燃油费预付卡不能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在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照实际用量进行扣除。该加油站销售加油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货款,应按实际售出的油品申报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存在收入差异。
5、股权激励行权可以递延纳税
2016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再度完善了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创新活力的税收政策。
此次税收政策的调整主要体现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两个方面。
例如,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票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以解决在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
同时,调整增加了递延纳税的选择。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烟台丰润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为留住人才,我们会对员工实行股权激励政策,过去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对股票(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成本很高。听说101号文下发后,企业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大家都很高兴。” 该公司总经理刘淼说。
“技术入股企业,别只顾着高兴,一定要记得取得股权时,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相关资料的备案,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转让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孙晓飞提醒道。
6、存款保险保费可以税前扣除
201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缴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注意,该政策追溯到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据招商银行烟台幸福路支行负责人张启航介绍:“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金融机构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存款保险由吸收存款的银行按一定比例缴纳。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银行业稳定经营的同时,也增加了银行的运营成本。”
“因此,对银行来说,这笔支出对企业的利润是有影响的。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银行切莫忘记对其进行税前扣除。银行在实际业务中,存款保险费率可能会有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情况,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对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且不得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赵鲁娟说。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