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2016年度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年报中增加社保、统计事项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4项统计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调整后的年报文书随本通知一并下发。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总局下发的数据标准和文书格式及时调整公示系统年报功能,确保2017年1月1日起公示系统在增加事项后的正常使用。要建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的数据接口,在年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
二、建立健全年报工作长效机制
2016年度是年报公示制度施行的第四个年度。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年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已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年报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有重点的逐步建立年报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年报公示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一)推进年报宣传培训工作常态化。开展年报宣传培训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年报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扩大宣传范围,将日常宣传与年报关键节点宣传相结合,着力扩大社会影响力。要重点加强对新设立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政策解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工商联络员等定期培训制度,对更换工商联络员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培训跟进。要针对年报增加社保、统计事项的新情况,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宣传培训效果。
(二)调整年报统计工作方式。为配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各省(区、市)每周(月)报送年报报表制度,改为从各省(区、市)公示系统汇总至总局的数据中实时获取年报数据进行统计。2016年度年报市场主体基数为:某地区实时存续市场主体数(扣除注吊销数)减去2017年1月1日起至统计时点的新设市场主体数。
(三)完善补报年报市场主体的后续管理措施。要加强对补报年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对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受理移出申请前,应当对其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对补报年报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统计,计算其占应年报市场主体的比率,分析未按时年报的原因,明确督导和监管重点。每年以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计算当年最终年报率。
(四)开展年报数据分析利用工作。对年报数据的分析利用是年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省级、地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年报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年报数据分析工作,于9月30日前形成年报分析报告报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五)建立年报数据汇总制度。构建省局到总局年报数据及时、稳定的数据汇总通道,实现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最长4小时周期的年报数据增量更新。建立年报数据上报管理制度,定期监测数据上报汇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年报数据预处理和推送,确保各省(区、市)年报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年报公示工作落实到位
(一)充分认识年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是在首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增社保和统计年报事项的条件下开展实施的,年报的各项准备工作任务更重,对年报的工作要求更高。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做好年报各项工作。各地要在2014、2015年度年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良好的势头。
(二)切实加强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报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年报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的具体办法和各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及时将年报工作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报工作作为基本工作事项,列入本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确保任务落实。
(三)着力强化年报督导考核。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通报本地年报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年报公示工作的督导,对增加的社保和统计事项,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联合督查。总局将继续严格实行年报率通报制度和末位督查约谈制度,同时,从本年度开始总局将对各省(区、市)年报数据更新、年报总结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在年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企业监管局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附件:
1.企业年报文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文书
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