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新规,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予以较大修订,在核心知识产权、科技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等指标进行了调整,尤其是强化了后续监督管理。本期重点关注核心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两大指标。
新规实施后的第一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已全面结束,部分省市已经公布了第一批的高新技术名单,从目前公布的省市名单来,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过数量较以往年度明显减少,以江苏省、深圳市、四川省为例(数据来源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结合多年来的服务经验,以及2016年协助企业的申报经验,将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原因归纳为以下五大方面:
1、知识产权数量少,与主要产品的相关度弱,技术的先进性不强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足
3、研发费用辅助账日常管理不规范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牵强,缺少相应的证明材料
5、研发组织管理水平不高,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知识产权:要有“质”有“量”
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知识产权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对知识产权的先进程度、与主要产品的相关度、知识产权的数量及获得方式都赋予了不同的分值,如下:
序号 |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6 |
5 |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加分项) | ≤2 |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 (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 (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 1项及以上 (Ⅰ类)(7-8分) B. 5项及以上 (Ⅱ类)(5-6分) C. 3~4项 (Ⅱ类)(3-4分) D. 1~2项(Ⅱ类)(1-2分) E. 0项 (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 有自主研发(1-6分) B. 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 是 (1-2分) B. 否 (0分)
同时,对知识产权采取了分类评价的方式,分为I类知识产权和II类知识产权,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类别 | I类 | II类 |
知识产权 | 1、发明(含国防专利)
2、植物新品种 3、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4、国家新药 5、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1、实用新型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 3、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
建议: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中,首先要确保知识产权是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国外的专利或国际专利是无法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同时,建议企业在申请中至少要拥有一项I类知识产权,关注知识产权与主要产品(服务)的相关性。根据新的《工作指引》的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即拥有知识产权的主要产品(服务)要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50%以上。另外,企业还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多样性,除了要拥有I类知识产权外,II类知识产权在量上也是很好的补充。对于采用自主研发方式获得知识产权数量较少的企业,建议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筹划,可以采取受让或受赠的方式取得。新的《工作指引》还增加了加分项,对于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可酌情增加1-2分。
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该权属人在申报中使用过的知识产权,其他权属人不得再使用。该条文的规定有效杜绝了一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而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规范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中知识产权的管理。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标准更加严格
在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中,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指标,在四项指标中占比达到了60%,根据《工作指引》规定,四项指标分值结构如下:
序号 | 指 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一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只能用在一项产品(服务)上,且知识产权必须授权给企业所有。
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 转化能力强, ≥5项 (25-30分)
B. 转化能力较强,≥4项 (19-24分)
C. 转化能力一般,≥3项 (13-18分)
D. 转化能力较弱,≥2项 (7-12分)
E. 转化能力弱, ≥1项 (1-6分)
F. 转化能力无, 0项 (0分)
建议:
根据以上条文的规定,企业年均拥有5项或以上知识产权,即三年至少需要15项以上知识产权及对应的产品才能达到最高分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但要求企业知识产权的质量,而且对知识产权的转化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知识产权的转化才真正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实现了企业研究开发的初衷。在以往年度的评审中,对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要求并没有这么严格,自有技术的转化通常亦可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但新的《工作指引》明确了这一点,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是知识产权的转化,一项知识产权只能转化一次。
在实践中,大多数的企业虽然有一定的研究开发,但并没有积极申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淡薄。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不但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知识产权的后续推广应用亦要加强,使知识产权不只是流于形式,真正实现企业的创新型发展。
此外,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中,企业同时还需要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的证明材料,根据《北京市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证明材料包括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的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列表说明,相关产品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同等材料。需要提醒企业的是,签订技术合同的企业要积极做好技术合同的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咨询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企业应当根据技术市场的相关规定,规范技术合同的管理,积极做好备案工作,这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收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