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共计18条,其中第1、2、4条对金融从业人员来说最为瞩目。
第1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第2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第4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
分析前先明确两点:
1.这里指的“资产管理产品” ,不仅指通过我们证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而是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即公募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各类泛资管产品。
2.这里讨论的是流转税-增值税,不含所得税
一个好消息:非保本资管产品持有到期不征收增值税
保本保收益资管产品 | 持有到期 | 投资收益征收增值税,税率6% | (1)前提条件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本(2)类贷款,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
保本浮动收益资管产品 | 持有到期 | 投资收益征收增值税,税率6% | |
非保本资管产品 | 持有到期 | 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 |
上述3类资管产品 | 未持有到期 | 转让差额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
一个坏消息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字数不多,内涵丰富,影响巨大啊:
1.“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注意不是扣缴义务人。像个税,我们员工是纳税义务人,但公司仅是扣缴义务人。意味着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银行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而不是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理财产品本身纳税。
2.“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资管产品在投资过程过程中如买卖股票、债券,产生增值税,这个增值税就需要资管产品管理人来付。
举个案例:某证券公司甲设立了“XX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规模1亿,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资管合同中约定收益风险客户投资者自担,管理费1%,投资者A购买了1000万元计划份额。假设资管计划仅交易一次且一只股票,1亿元买入1.2亿元卖出。产品终止时,投资者的收益率为19%。
分析:
对投资者A:由于该资管计划非保本,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对证券公司甲:
(1)收取1%的管理费收入100万元,需要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100*6%=6万
(2)资管计划运营过程中,股票转让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12000-10000 )*6%=120万
文章来源:沈来雁